作为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典型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一直为投资者深恶痛绝,也一直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作为上市公司高管直接参与的内幕交易,更是违背忠实勤勉的义务,将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期,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通报了上海祖龙内幕交易案。作为上市公司创兴科技的直接控制人,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榕生利用公司及个人账户,通过导演资产注入“故事”,买卖“创兴科技”股票,累计账面盈利2000多万元。
2010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祖龙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1915万元,陈榕生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同时,该案件也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法人内幕交易案。
股票异动引发监管层关注
创兴科技是A股的一家上市公司,目前已改名为创兴置业。
2007年4月中旬,“创兴科技”股价突然开始拉升。到了“五一”长假前两天,该股在两日内分别连续上涨9.55%和8.07%。长假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创兴科技”直奔涨停,涨幅高达9.32%。许多人猜测,公司将马上有“重大利好”宣布。
次日,创业科技发布股价异动公告,并于5月9日停牌一天。5月10日,创兴科技又发布公告称,经过询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表示将所持有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由于相关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为防止股价异动,定于5月10日开始继续停牌,直到重大事项公告之日起复牌。
当众多买入“创兴科技”股票的股民兴奋不已时,密切关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的监管人员却发现,“创兴科技”实际控制人陈榕生及亲属赫然出现在敏感期间交易者名单之列。经过进一步的分析,更多的线索和疑点浮现上来。
监测发现,上海和福州地区有大量连号账户在敏感期间交易“创兴科技”股票,其中绝大多数账户挂在同一资金账户下。而从买卖时间看,其与陈榕生买入“创兴科技”的时机具有一致性。
那么,这些连号账户与“创兴科技”的内部尤其与实际控制人陈榕生是否存在关联呢?为了查清这些疑问,监管部门的稽查“猎手”们展开了对幕后“狐狸”的追查过程。
背后“狐狸”竟是上市公司老总
在经过调查人员一段时间的缜密调查后,案件真相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据调查,从2007年2月开始,陈榕生计划将其控制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安排人员与券商进行接触。从4月17日开始,陈榕生及公司高管开始正式同券商投行人员商谈通过定向增发注入资产的事项。
就在陈榕生紧锣密鼓筹划资产注入的同时,其控制的上海祖龙公司借用厦门缘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百立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开立的资金账户,买卖创兴科技股票。在4月17日内幕信息形成后至5月9日内幕信息公开前,两个账户买卖创兴科技股票,累计账面盈利2000多万元。调查还发现,这两个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上海祖龙,交易后资金也回到了上海祖龙。
此外,调查还确认,陈榕生及妻子关福荣还通过个人账户在内幕期间买卖创兴科技,累计盈利数十万元。
调查进展到此时,真相可以说是大白于天下。整个事件完全是陈榕生自导自演,通过导演“左口袋”资产注入“右口袋”上市公司的“伎俩”,影响上市公司股价。而其却利用公司和个人账户,提前埋伏,待消息逐渐散播后,大肆获利敛财。
由于上海祖龙、陈榕生及其妻子关福荣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创兴科技”股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高管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在本案中,陈榕生不仅通过其控制的上海祖龙进行内幕交易,还利用本人及妻子的个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但陈榕生的辩解确是,考虑到公司的业绩将有大幅增长,预计股票价格也会上涨,与其买卖其他股票不如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
内幕交易是《证券法》和《刑法》均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打击内幕交易是证监会多年以来一贯坚持的监管和执法重点。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陈榕生对内幕交易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非常模糊,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其法律意识淡薄令人担忧。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法人内幕交易案。陈榕生为了上海祖龙的单位利益,利用其担任创兴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组织、推进创兴科技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资产事项尚未公开前大量买进股票,其所用的账户资金来自于上海祖龙,获利后也将资金返还到上海祖龙。
该负责人说,不仅个人进行内幕交易应受到法律制裁,以单位名义进行内幕交易往往交易金额更大,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刑法》第180条规定,单位内幕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5月12日发布实施的《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追诉标准均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