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0月起实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办法
2010-09-09   作者:记者 袁军宝 骆珺/济南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山东省近日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明确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此次出台的接续办法,着重解决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影响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以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做到“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这次出台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提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均可跨市、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对于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加以分担。
  山东省规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流动的,要转移资金,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实施办法》规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为方便40岁以上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山东省提出,山东户籍的“4050人员”养老关系转移时,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个人和单位全部缴费,退休后便可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由于国家去年已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因此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山东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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