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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作者:记者 马婧妤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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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基金经理行为都属“老鼠仓”,但为何所获处罚却差别很大?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就有了相应的追诉标准,韩刚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仍有14次违法交易,非法获利约27.7万元,其违法行为已达到刑法追诉标准,获利较大,因而被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基金经理管理着资金规模巨大的信托财产,其行为不仅关系到所在基金公司的声誉,更将影响到广大投资者对基金行业乃至证券市场的信赖基础,基金经理应珍视职业发展的机遇,谨记诚信义务,依法从业,严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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