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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代表和欧洲议会周四(2日)达成协议,同意对欧盟范围内的金融服务行业进行监管,并将从2011年起成立4个新的监管机构。 这一新监管协议达成后,欧盟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的委员巴尼耶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一决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根据协议,欧盟将成立三个欧洲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金融交易和保险业进行监管,并同时成立一个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进行监督。 在这一新的监管体系下,三个监管局将有权监督各国监管机构执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机构发布指令或提出警告。 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将负责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对跨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进行统一评估,并建立分级制度,反映金融机构的不同风险级别。 在涉及跨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时,如果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欧洲监管局将可以进行调停,调停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监管局还可以直接对相关金融机构下达监管决定。 为了提高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信誉,欧洲央行行长将在头五年内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 此外,欧洲监管局还将有权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查,评估它们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 在紧急情况下,欧洲监管局可以临时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的金融活动或者金融产品,并可以提请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性禁止这类产品或活动。 根据规定,这一协议还需欧盟27国财长在9月7日召开的例会上批准,并由欧洲议会在9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议会全会上正式通过。最终获得通过后,新监管体系将于2011年1月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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