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新闻办8月27日晚对外通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撤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恢复其原有企业名称,即鲲鹏航空有限公司。(8月28日《扬子晚报》)
航空公司的名字也“摔死”了,这应是一场空难引发的灾祸。笔者与广大读者想追问的是:如果不出事,“河南航空”恢复原名不? 老实说,这番献疑,我很是“心虚”——人家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告可谓义正辞严、无懈可击: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原名就叫鲲鹏航空有限公司;二、该公司最初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三、该公司由深圳航空公司控股51%,另两家境外公司控股49%,河南未持有该公司股份;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闹了半天,原来“河南航空”是欺世盗名、空担其名、“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东西(恕我不愿再称之为企业名称),作为一个同样怀着被欺骗感觉的外地人,我举双手支持河南省相关部门当机立断的“纠错”行为,同时弱弱地请教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既然“河南航空”有上述诸多“不适宜”,当初又是出于什么动机和理由要求更名的?在此,我要提示一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也就是说每一项“不适宜”在更名之时就已经存在。 请不要“顾左右而言他”,“河南航空”此番恢复原名就是自打嘴巴。发生了空难才说“在使用过程中已对公众造成误解,给本来未在该公司投资的河南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以前在推介地方、招商引资、坐收财税时为什么不讲这些?说到底,还是“功利”二字作祟:改名弄出个空壳“河南航空”,扩大了地方知名度、多了些炫耀的资本;改个名甩掉名声不佳的“帽子”,保护地方的声誉、维护地方的形象…… “有利”时埋头获利,“株连”时金蝉脱壳,天下岂有如此轻松的好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