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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0 作者:新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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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称,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外汇局日前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第一,外汇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第二,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第三,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第四,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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