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可拒绝下井”关键仍在执行
    2010-08-27    作者:张铁    来源:京华时报

    当规定约束的对象和规定的监督者、执行者,都参与了破坏规定的合谋,那么这项规定必然失效。
    先是两次重申“领导与矿工一起下井”,再是拟出台“无领导带班矿工可拒绝下井”;从要求领导,到赋权矿工,煤矿安全生产可谓规定越来越细、管理越来越严。
    然而,抛开舆论带着怀疑主义的审视不论,事实也每每证明规定的失效。比如“一起下井”重申后的7月17日、18日两天,各地连续发生5起煤矿事故,数十矿工死亡,却鲜见下井领导身影。之后又有媒体爆出:“一起下井”的规定在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私人小煤矿中,几成空文。
    这让人不免怀疑“拒绝下井”新规定的效力。如何让矿工群体普遍获知“拒绝下井”的权利?如何保证“拒绝下井”不成为失去工作的原因?矿工该如何识别出代替领导下井的“影子武士”?如果这些问号没有解决,“拒绝下井”就难免失效。
    只在规定上下工夫,试图用规定涵盖所有情况,不现实。按照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规定“一起下井”,还需规定每一个坑道、每一名工人身边,每时每刻都“配备”一个领导;规定“拒绝下井”,还需要规定可拒绝在领导的视线范围之外工作……
    规定也好,制度也罢,都只是一种契约,只有在被遵守时才有价值。与其与规定死磕,不如加大执行的力度。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只要都得到了有效执行,很多悲剧当能防患于未然。正是在执行层面遭遇了狙击,矿难才一次次挑动我们的神经。
    这其中,有规定本身的执行困难。很多规定由国家相关部委甚至国务院颁布,但执行需要具体到省、市甚至县、乡,规定的威力层层落实层层打折——“上头人”不可能现身所有矿井,关注每一班工人下井升井。很多时候,都只能出现问题后才发现问题,规定只是后发制人。
    这其中,还有利益对规定的腐蚀。当规定约束的对象和规定的监督者、执行者,都参与了破坏规定的合谋,那么这项规定必然失效。依靠当安监局副局长的老公,一年签单保费上千万,业务95%来自安监局主管行业的四川宜宾“推销女神”,可说是这合谋的典型例证。可以想见,不管是“一起下井”还是“拒绝下井”,利益裹挟之下,都会成为一纸空文。
分析反思这些规定,绝非不认同其价值导向。涉及安全生产,涉及生命权益,如何强调、如何细致都不为过。无论是“一起下井”还是“拒绝下井”的规定,释放出这样一种信号:安全生产工作,应该重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不容亵渎。我们当对这些规定的这层意义报以掌声,但决不能让这些规定的意义,仅止于这一层。

  相关稿件
· 印尼东爪哇省的硫磺矿工 2008-06-05
· 山东柴里煤矿工人获得安全储蓄账户 2008-03-25
· 梁丽萍委员:免征井下煤矿工个税 2008-03-14
· 69名矿工奇迹获救 2007-08-02
· 英国首富钢铁大王米塔尔:奴役矿工遭控诉 2007-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