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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2010-08-26   作者:黄栀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日前给出了我国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的“清单”,其中涉及到推进房产税改革,明确表示我国将推进房产税改革。他说“这个税种我们一直在进行研究,它的开征也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
  以前公众对房产税改革的期待大都聚焦在其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挤压房地产市场“泡沫”、打压过快上涨的房价上;而地方政府则更是期待通过房产税的扩征来增加地方税收,缓解地方财政收入吃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与其越来越多的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这也许就是徐司长所称“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之含义所在。实际上,这些认识都忽视了房产税也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笔者注意到,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曾被高层官员提及,在今年7月下旬举办的2010年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表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可考虑差别税率,由按原值征收改为按评估值征收。”笔者认为,尹副司长所称房产税改革“可考虑差别税率”,既点出了新房产税中的一个新亮点,也指出了我国未来房产税改革的一个重点——通过设计“差别税率”,实现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
  毋庸讳言,国民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因素。解决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问题既是国计民生的当务之急,又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据《新京报》8月24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专题调研报告提出要尽快出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这说明了收入分配改革已经提上了高层重要的议事日程,而税收作为一条经济杠杆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房产税作为一个税种,理应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在房产税改革中,我们不能忽视其调节收入的功能,要努力使这一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我国原房产税法规,即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房产税若按房屋余值征收,税率1.2%;若按照租金征收,税率12%。很显然,如果延用这样的“固定税率”,不仅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且有可能增加低收入者的住房及租房负担,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这就要求在新房产税税率设计上实行“差别税率”。如果未来的房产税能真正实行“差别税率”,就能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在笔者看来,对购买首套住房应该实行免征房产税或设置相对较低的税率;对购买第二套、第三套以上住房的税率则应依次递增,这就使得仅能买得起一套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能够享受到免征房产税或只缴纳较低房产税的待遇;而拥有多套住房的中高收入群体必须按差别税率纳税,也就是让中低收入者不纳房产税或少纳房产税,高收入者多纳房产税,从而使房产税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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