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是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两种声音: 一是暨南大学韩兆洲发表了《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现状问题》,将居民支出分为食品、衣着、居住、杂项商品、交通通讯、家庭用品、医疗、娱乐教育文化8项,再将低收入者的生活状态分为3类,如果收入能支付前4项开支即为“生存”,能支付前6项为“温饱”,若再有余钱可用于医疗、娱乐、教育和文化,则可算“发展”。 在广州最低工资为每月1100元,2009年要“生存”需要月入1123元,若考虑今年通胀因素,2010年的“生存”成本还要再上升10%,即1235元,“温饱”则需1323元,“发展”需1523元,但最低工资仅1100元。此外,广州和深圳的“实际赡养指数”分别为1.7和1.9,每名打工仔的收入除要养活自己外,还要供养0.7和0.9人,多数是家中小孩或者老人。1995至2008年间,广东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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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增长7.4倍,但最低工资标准仅增长1.7倍,大大滞后,故亟待提高。 另一种声音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吴庆:中国应当吸取美国最低工资增长的经验,建议降低最低工资。 第一,美国的名义最低工资增长并不快。美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39年生效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最低小时工资从30美分起步,2009年最低小时工资为7.25美元,最低名义工资是71年前的24.2倍,年平均增长率不到4.6%。 第二,扣除价格因素之后,美国的实际最低工资在71年间变化并不大。1939年时30美分的购买力大约相当于现在的4.7美元,2009年的7.25美元相当于现在的7.36美元。因此,与最低工资相当的实际购买力在71年间的增长率,离“倍增”都还有相当距离。 第三,美国的实际最低工资绝对值出现过较大幅度波动。在1970年至1981年间,实际最低小时工资一直维持在8美元以上。在1981年到1990年的9年间,实际最低小时工资却降低到了6.33美元。直到2008年,美国实际最低小时工资都没有回到7美元以上。 由于名义最低工资在71年间增长缓慢、实际最低工资在70年代以后还持续地降低了20%左右,以至于当今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接近贫困线。相比之下,中国的最低工资已经超过贫困线。与全国1196元年收入的贫困线相比,目前许多省市确定的最低工资高出了许多倍。因此,有不少人原本可以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从而让自己脱贫,但最低工资制度却可能剥夺他们的就业机会。 那么,究竟怎样的最低工资标准才是合理的呢?这是一个全世界都在努力争论的问题。最低工资标准范围是不断拓展的,不只是为劳动者个人生活所需的最低报酬,至少足以养家糊口、繁衍后代的报酬,而且包括工人为了获得某种劳动技能和技巧,需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 与其他标准不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这是因为,一个人的整个经济都表现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包括他的生活、他的观点、他的生产方法、他的需要等等所有一切关系,他的全部经济组合。个人决不会同时意识到这个价值体系的所有部分;相反,在任何时候,它的较大部分倒是处于意识所及的范围之外。 诚然,许多国家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和这个生理最低限度是不一致的,但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生活习惯和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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