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3日发布公告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第6个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公告称,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诺华收购爱尔康此项集中,可能在用于治疗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以及隐形眼镜护理产品两个商品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商务部针对审查中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诺华和爱尔康履行一些义务,如截止2010年底,诺华全面停止向中国销售易妥芬产品;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诺华终止上海视康与海昌隐形眼镜公司之间的《销售和分销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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