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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3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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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作出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2%至20.1%,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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