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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0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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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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