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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文化产业门槛确定
2010-08-05   作者:桂衍民  来源:证券时报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准入门槛的有关问题,证监会日前正式发文予以明确。据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监管层关于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的答复文件显示,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须遵循“七准三禁”。
  证监会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宜的复函》相关精神和规定,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涉及到文化产业准入问题的,应遵循“七准三禁”。
  除明确了细分领域的准入门槛外,证监会对于非公有资本被许可进入的部分细分领域股权也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超过49%。据悉,该规定主要涉及与出版物印刷发行、广告和节目制作以及有线电视接入网和数字化改造相关的两大类细分领域。其中,按照证监会规定,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部分社区业务的企业除外。
  除上述对股权有限制的两大细分领域,证监会还规定,如涉及到非公有资本参与包括户内外显示屏广告业务、宾馆饭店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等细分领域的并购重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对于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证监会也明确表示,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部门核准批文。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方面,涉及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方面涉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方面的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方面,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证监会特别强调,对于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须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办理审批或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前,证监会一律不受理其申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非公有资本准入与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

  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
  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
  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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