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美国一直禁止或限制虾产品进口,导致世界各国纷纷起诉。美国屡诉屡败,但我行我素,变着法子拒虾于国门之外。今年2月,越南起诉美国对冷冻虾违法反倾销,这是美国第7次在WTO因虾被诉。5月18日,WTO成立专家组开始审理此案。
“借龟拒虾”开WTO环保案之先河
要说虾,先得从龟说起。 由于人类活动和非法捕捞,全球海龟的数量越来越少,被视为濒危物种列在1973年《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1979年《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公约》之中重点保护。根据美国1973年《濒危动物法案》,海龟是禁止在美国本土和公海进行捕捞的,除非政府个别授权。 美国政府研究认为,捕虾船的拖网在作业时把虾和海龟一起捕获,是造成海龟非正常死亡的主因,遂开发了一种“滤龟装置”,在捕虾船的拖网上装一个活板门,把拖网分成两个部分,让捕获的虾滑入到后面的网里,而让捕获的海龟和其他动物从网里滑出来进入大海。 1983年,美国政府开始鼓励渔民使用这种滤龟装置,但由于不是强制性的,收效甚微。1987年,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要求所有超过25英尺的捕虾船必须使用滤龟装置。1989年,美国公共法第609节开始实施。该法要求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建立国际海龟保护机制,同时禁止进口没有按照上述做法捕获的虾(除非总统特批)。 之后,美国于1991年、1993年和1996年三次颁发指令,把这种海龟保护机制的效力从加勒比国家和大西洋西海岸国家扩展到全世界。 在这种机制下,全世界共有43个国家的虾获得了输美
“绿灯”。除此之外,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必须证明在捕捞时没有伤及海龟,否则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这让他们往美国出口虾几乎不可能。 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成员国如果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者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某种措施,可以不受条约义务约束,实行进口禁止或限制。“借龟拒虾”利用WTO的“环保例外”条款找到了一个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确实是美国的经典之作。 1996年10月8日,
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共同起诉美国,称美国对虾的进口限制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合WTO“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另有17个国家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诉讼。 诉讼中的辩论非常激烈。起诉方分别提交了大量证据,竭力证明他们在海龟保护方面比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捕虾不可能伤及海龟。 印度称,他们保护海龟已经有几个世纪的传统,有非常完善的机构和法律体系,美国研发的滤龟装置不是保护海龟的唯一方法。 马来西亚称,他们的海虾捕捞用的是传统手段,禁止使用拖网,海龟生存区域距离捕虾海域非常遥远,政府为了保护海龟已经付出了20多年的努力。 巴基斯坦称,根据他们的文化传统,杀死海龟是一种严重的罪恶,所以进出口海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泰国称,他们有保护海龟的传统,通过立法对域内的五种海龟严格保护,还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体系等等。 美国也振振有词,对起诉方一一反驳:“这些限制措施是为了全球的利益,我们是要环保?还是要贸易?”“你们既然都有那么好的保护体系,那为什么你们域内的海龟数量不是在增加,而是在大幅度减少呢?” 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作出裁决,支持了起诉方的所有诉求。美国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要求美国取消限制虾进口的措施。 此案引起了WTO和国际环境保护的大讨论,国际法学界议论哗然,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批评WTO只考虑贸易政策,很少考虑国际环境保护,是一个很大的失误。WTO也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负责贸易和环境的谈判。
借反倾销继续设壁垒
此计不成,再生一计,美国开始对进口虾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4年12月9日,泰国起诉美国,称其临时反倾销措施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2005年11月17日,厄瓜多尔起诉美国反倾销不当;2006年4月24日,泰国再次起诉美国反倾销不当;2006年6月6日,印度起诉美国,称其限制措施不仅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也违反了《反补贴协定》。 在后面三起案件中,中国、欧盟以及其他大多数环太平洋的WTO成员国都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总括起来,这些国家主要起诉美国三点:一是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归零法”,人为地增加倾销幅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美国一共从某国进口10吨虾,平均成本价格是5美元/公斤,其中有5吨虾的销售价格是7美元/公斤,另外5吨的销售价格是3美元/公斤。按照常理,这批虾的平均销售价格是5美元/公斤,等于成本价格,倾销幅度是零,美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归零法”却不是这样计算的,它先把以7美元/公斤销售的差价幅度归为零,再算出以3美元/公斤销售的倾销幅度是2美元/公斤,然后以2美元/公斤的税率对低价销售的5吨虾征收反倾销税。所以,“归零法”臭名昭著,美国已经因此多次被诉。 二是美国在反倾销调查时错误地适用“既得事实法”。根据《反倾销协定》,如果出口国在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时拒绝提供必须的信息,或者不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提供信息,进口国可以根据既得的事实计算倾销幅度。这个“既得事实法”问题多多,很容易成为进口国滥用反倾销调查权的借口,比如故意给出口国设定很短的提供信息时间,或者拒绝采用对出口方有利的证据。许多成员国在多哈回合谈判时一致要求对其进行修改。 三是美国在对比销售价格和成本价格计算倾销幅度时,没有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要求,对各种必要因素逐个分析,没有考虑不同的对比条件,或者人为设置不合理的标准等。 这些诉讼的结果都是美国败诉。美国也情愿或不情愿地履行了裁决,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彻底停止使用这些错误做法。今年越南起诉美国时,又一次提到美国使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
保护本国渔业才是目的
美国是海产品消费大国。不管是“借龟拒虾”,还是反倾销,都反映了美国对海洋渔业高度重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渔业经济发展趋势》显示,美国每年的渔业总产量是600万吨左右,其中90%来自野外捕捞,淡水养殖只占5.6%。 随着渔业现代化迅速发展,在过去50年里世界渔业总产量增长了6倍左右,如果美国不对进口虾进行限制,其国内的渔业势必要受到重创。所以,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环保,也不在于倾销,而在于美国的国内产业保护。 美国不希望其他国家的海洋渔业快速崛起。多哈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就提出所有渔业补贴(包括港口建设补贴、渔民收入补贴等)都应该被禁止,意在保持美国在海洋捕鱼方面的对比优势。 据统计,我国渔业年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人均水产品占有量32.7公斤,超过世界人均占有水平。中国输美的虾也曾遭遇反倾销,税率曾超过30%。美国虾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应该客观对待美国的进口壁垒,一旦发生纠纷,通过诉讼不见得能有效地解决争端,对话可能比诉讼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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