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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3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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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按规定受政府无偿投入、补贴和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六种情况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经营者拒绝或虚假提供成本资料的,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20-100万元罚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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