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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2 作者:记者 张莫 实习生 付丽娜/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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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此次发布的《通知》,一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二是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三是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银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一并纳入余额指标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经批准可实行余额管理。四是明确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式。五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确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助于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在此次政策调整中,充分考虑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实践,并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承担与管理能力,实行分类管理,在制度上强化了风险控制,而且加强了事后核查机制,因此相关风险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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