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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法国交通系统工人因对萨科齐政府养老金制度改革不满举行全国大罢工,造成巴黎地铁站内人满为患。新华社/西霸 |
巴黎第四大学信息与传播高等研究学院教授让-马克·勒加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法国多层次的工会组织和法律法规有效地预防了劳资纠纷的发生,准司法机构劳资调解委员会对疏导劳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政府主导、法律保障和建立机制三者相得益彰,成为法国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的有效途径。
法规赋予多层次工会维护劳动者权利
据让-马克·勒加尔教授介绍,法国工会组织层次较多、力量强大。仅有权与政府直接对话和谈判的全国性工会组织就有五家,法国政府在对与劳动者利益相关事务进行改革前必须要与各大工会进行磋商。 法国业已形成以劳动法、行业协议、企业协议三个层面为保障的劳资关系。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是法国最基本、最普遍的劳资关系准则。它规定工会拥有与资方就薪酬、工作条件等进行申诉和谈判的权利,工会代表每月可带薪从事工会工作10至15小时,雇佣员工200人以上企业还有义务向工会提供专门的活动场所。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允许他们在与雇主意见不一特别是就薪酬问题存在分歧时进行罢工。此外,法国还于1982年以法律形式规定,雇主必须每年与工会就劳动者薪酬进行谈判。雇主若不遵守该制度,则将被送上法庭。 法国700多个行业均有工会与雇主协会经过谈判签订的行业协议(即行业集体合同),行业协议根据行业特点具体确定本行业的劳动标准。在行业协议的基础上,各企业工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雇主签订企业协议(即企业集体合同)。 除工会组织外,法国还规定,凡雇佣50名雇员以上的企业必须在内部成立企业委员会,成员由企业员工投票选出,他们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决策享有知情权,并对资方决策提出意见。雇主如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 让-马克·勒加尔教授强调,法国工会力量之所以强大,并不在于其会员人数众多,而在于各种法规赋予它们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武器。
遍布各行业的劳资调解委员会
让-马克·勒加尔教授指出,在调节劳资纠纷方面最有法国特色的是劳资调解委员会,它是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是具有调解劳资纠纷的准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对私法领域(涉及公法领域的劳资矛盾由行政法庭处理)个人劳资争议(与集体性罢工等集体劳资纠纷大多由高级初审法院负责)进行调解或初步判决。 目前,法国全国共有208个劳资调解委员会,每个劳资调解委员都设有农业、工业、商业等部门。每个部门均设有调解办公室和审判办公室。劳资调解委员中来自劳资双方的人员各占一半,委员会主席由劳资双方委员轮流担任。法国现有劳资调解委员约1.5万名,每5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一次选举,任期五年。 根据规定,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劳资双方必须亲自到场,首先接受劳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审判办公室将进行裁决。尽管劳资调解委员会内部设有职业法官,但其所作裁决与一般法院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若败诉方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也可以按照司法程序向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据勒加尔教授介绍,尽管劳资调解委员会存在处理劳资纠纷耗时长等问题,但这项制度在法国运作多年,已较为成熟,对调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统计数字显示,劳资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或裁决约20余万件劳资纠纷案,其中98%诉讼由劳方提出。
政府立法平衡劳资关系
法国政府在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一方面为处理劳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建立有效成熟的调解体制,及时调和矛盾。如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社会反响较大的劳资纠纷事件时,法国政府也会采取直接干预手段。 在2008年至2009年间发生的法国电信员工连续自杀案中,法国政府首先公开表示了对此事的关注与焦虑,这对企业的管理方形成压力。随后,法国政府对法国电信公司雇员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评估,以凸显企业管理模式亟需整改的迫切性和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干预此事件的决心。 此后,,法国政府于2009年10月两次要求法国电信公司主席迪迪埃·隆巴尔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危机。为此,隆巴尔冻结了公司部分人事调整计划,并撤换了部分高管。其本人也在政府进一步施压下于2010年初离开管理职位。 勒加尔认为,只有在国家、雇主协会、工会、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以法规、协定等契约方式重新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劳动关系才能得到良性发展。其中,作为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起主导作用,与其他各方进行对话,然后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规定资方义务(进行年度薪酬谈判、保证工会对于企业运行状况的知情权等等),并建立有效机制以保证劳资纠纷一旦发生即可得到迅速稳妥解决。 他说,政府只有制定好“游戏规则”,通过给予弱势一方更多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或妥善调解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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