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已半年,但新的拆迁条例何时出台仍无时间表。有学者分析,这是因为地方政府的游说力量极强所致。 将《拆迁条例》难产的责任统统归咎为地方政府的游说力量,显然不够公道。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立法工作构成影响,是不可避免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提出立法和修法建议,本来也无可厚非,否则立法就真正成了立法者的一番“独自起舞”。我们不能压制和削弱地方或部门利益的立法存在,但应更多地要考虑“加法”,加强民间立法游说力量,以实现最终“双赢”的结果。 一方面,“开门立法”的步子还要更大些。立法信息应该透明公开,为一般群众所周知,而不为少数行政色彩浓厚的利益集团独敞。“阳光化”的立法活动,不仅应当包括立法诉求公诸于众,充分倾听民间的声音,还应当包括对立法过程的动态,支持与反对情况的随时反馈与公开,以及一些新的足以影响和左右立法的新情况,也应纳入立法公开的范围。 另一方面,应加大民意对立法机构和立法者的影响力。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兴起,博客、论坛、微博等载体的普及,普通公民能更广泛和集中地向决策者表达政治意愿,对立法者构成了一定的影响。除此以外,立法者主动聆听民意,也构成了立法重要因素。 但是,这种“草根游说”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从理论上讲,民主社会中任何公民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政治意见和看法并影响政策的制定,他们表达的是自己的独立的意愿,不受政治组织的影响和操纵。事实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一些公司财团,拥有的资源要远远多于普通公民,往往导致游说影响立法局面的明显失衡。 在延续、改进现有立法听证、咨询等制度同时,应当建立一种立法机构或者立法者与民意代表的刚性对话机制。通过这种法定程序,由公选或者随机产生的民意代表充分传达民众酸甜苦辣,而双方的沟通、咨询与谈判情况,又通过网络、电视转播等途径,同步向民间反馈,与社会民意形成良性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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