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发挥重要平衡作用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国有经济投资和经营,直接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可以通过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合作,或者向非公有制经济购买服务等形式,间接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形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始终是政府的。 从长期看,政府应当制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公共财政状况给予有效的财力支撑,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城市公用产品的长期供应,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要。城市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一定是连续的稳定的。这种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求城市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一定是相对稳定的。如果不是稳定的,将难以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并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从短期看,由于城市公用产品依赖于资源的供给,而由于资源市场的变化和资源价格的变化,资源价格始终将处于变化和不稳定之中。而社会公众对城市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基本的公共需求,这个需求是基本稳定的,其价格必须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的状态。城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的经营成本中,电耗占了经营成本的很大比重。资源成本的市场变化将直接影响到这些市政项目的成本支出。这些市政项目所用电价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电价在一定时期内的波动应当由公共财政来补助和平衡。市政公用产品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水平,公共财政充当着市场波动的蓄水库作用,在涉及公共权益的公共产品市场,资源价格上涨,财政给予资金补贴,平衡公用产品价格;资源价格下跌,按照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将降价的收益部分补充公共财政,以此来保障城市公用产品价格的相对平稳。
适时降低公用产品价格中的税收部分
那么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应该对城市公用产品的价格平稳给予怎样的支持?答案是,政府应该合理确定并适时降低城市公用产品价格中的税收部分。 一是资源税怎么处理?资源价格改革势在必行。城市公用产品直接、间接使用和消耗了资源,这也是事实。但是,资源具有国有或公有性质,换句话讲,这些资源应当是全民的,利益当然也是全民的。资源价格改革,很重要的部分会体现在征收资源税上。对资源课税后,如果资源是出口的,留下税收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如果资源转变为公用产品在国内由社会公众直接消费,那么公用产品价格中包含资源税,就有悖于资源全民所有的公有性质,也势必将带动市场化改革中的公用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上涨,给社会公众购买城市公用产品带来更大的支付压力。所以,资源税开征后,在城市公用产品价格中,应当扣除资源税部分。此外,担心走私城市公用产品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城市里面的自来水、公交的运营是搬不走的。 二是其它税收怎么处理?目前,城市公用企业同一般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没有太大区别,仅在节能减排政策下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总体上城市公用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和一般工业企业的课税保持在同一水平。政府通过建立公共财政提供社会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个过程表明,政府已经向社会公众征税完成了市政项目建设和提供城市公用服务。如果对城市公用企业再次征税,无疑将通过公用产品价格转移到社会公众身上。有必要开展市政公用企业特殊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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