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人要为承租人的损失担责
2010-07-20   作者:顾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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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转租引发的纠纷,判决转租人在转租合同中,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未履行这一租赁基本义务,导致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9月6日,租房居住的无锡市民张承在租赁房屋内如厕时,突遇墙体倒塌。其躲闪不及被砸伤,花费医疗费1.25万余元。面对飞来横祸,张先生认为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一纸诉状将转租人无锡市诚意轴承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无锡市平安机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上,围绕责任分担这一争议焦点,转租人和房主各执一词。
  转租人辩称,自己不是房主,没有产权,而且自己将转租租金全额转交给了房主,并无任何获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所有权人则辩称,公司和原告之间并无租赁关系,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租人无锡市诚意轴承公司在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原告,该转租行为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屋墙体倒塌,砸伤原告,是转租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房屋所有权人无锡市平安机械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判决转租人无锡市诚意轴承公司赔偿原告张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
  主审法官说,在现实中,房屋转租非常普遍。《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一基本义务,普通租赁合同中,该义务的承担主体很明确。而在转租合同中,这一基本义务是由转租人承担,还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该案的判决思路是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作出的,即合同关系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因此判决由转租人而不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至于由此引发的转租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转租人有权另案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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