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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报告持有房产及股票基金情况
2010-07-12   作者:记者 冀远  来源:证券日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情况,其中包括房产,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这是我国首次就副处级以上干部申报股票基金等财产做出明文规定。
   中办、国办已就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规定》在第四条中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在第三条中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共八条。
   按照《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规定》还明确了申报和执行的若干问题,包括: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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