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来了!每年夏季高温肆虐的时候,就会有一个话题也同时热起来,这就是“高温立法”。据说,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它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对于直接攸关劳动者权益的“露天作业高温时段休息、降温费发放、提供降温措施、车间增设通风降温设备”等问题,却并没有清晰的规定,更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这个条例当时的效能就很有限,现在更是完全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早已过时。然而,这个“高温条例”居然“暂行”了半个世纪。今年,迎来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50周年华诞,得好好庆祝一下吧?
《高温条例》暂行了50年,高温下的老百姓是怎么过来的?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又联合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把整个防暑降温工作简化为发放高温补贴,这已经很狭隘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有关官员表示: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执行,不过对于拒绝执行的企业“确实没有规定罚则”——真有趣,不通电的高压线上写着一个“小心有电”的破招牌!
近几年,专家和媒体年年呼吁高温立法,但不知什么原因,就是推不动。旁观者当然只能猜测了。一种情况是,立法者自己是在空调下工作,不知道高温作业的老百姓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甚至把这件事忘掉了。第二,可能是立法缺少利益驱动。许多部门立法都可以把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而高温立法对部门没有好处,只能增加责任,于是相关部门就都装做不知道。如果部门能收取高温管理费,这法早立了吧?第三,反正呼吁立法的是几个专家,高温一过也就算了。没有法律规定,不立该立的法会遭受处分吧?
热浪阵阵里,相思又一年。应该填补高温立法这个空白了,因为这个空白是劳动者权利的空白,是政府责任的空白。高温立法的话题,今年大概没戏了,明年难道还要空白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