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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坛]这个“钉子户”与尊重物权无关
2010-07-07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位于北京三四环之间的曙光西路上,几间破旧的平房强硬地占据着马路整整三年,因房屋未拆,新修的市政干道在此处被迫瘦身。一条双向八车道的马路在这里只剩下两条车道,而这片房屋就像一个孤岛,矗立在十字路口。(据央视网)
  难道这真如有的网民所说“在北京就是不一样,毕竟是在首善之区,我们执法的时候如果别人不愿意搬,咱们就绕道走,体现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
  非也。房主老张可是一直盼望有关部门来拆迁,却至今无人问津。起先是开发商看中了包括老张房屋在内的一片地,想搞高档社区,跟老张谈拆迁之事,但因为开发商给的价格太低,没有谈成。结果开发商发现,不需要拆迁老张的房屋照样可以搞高档社区,于是放弃了谈判。
  后来,老张这块地要搞市政建设了,要修路了,并且,路应当经过老张房屋所在地。老张希望市政部门与他谈判讨论拆迁,公众也希望能对这幢房屋拆迁,拆迁这幢房屋显然属于标准的“为了公共利益”。奇怪的是,政府却在这一最为标准的公共利益面前退却了,他们任由老张的房屋成为“钉子户”:市政部门认为拆迁这幢房屋应当由乡里出钱,而乡里认为应当由市政部门出。在政府部门之间计算着各自的利益之时,真正的公共利益无人问津了。
  北京的“最牛钉子户”,跟开发商或者政府部门尊重公民的物权和私有财产毫无关系,却与政府机关是否担当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责任有关系。像老张的房屋要修建马路,明显属于公共利益,政府在这个时候就应当积极作为,按照法定的标准与老张谈判并进行拆迁,确保马路的通畅,公共利益方能实现。
  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开发商利益不顾民众死活而搞暴力拆迁,这是不尊重物权,不遵守法律的体现;而明知应当为了公共利益拆迁而不作为,这同样是不遵守法律,不恪尽职责的体现。2004年,国务院提出要用十年的时间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然而,若政府有利就违法而上,无利则推卸责任而退,离“法治政府”何其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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