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经济学教授、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利弗·威廉姆森的研究成果的时候,我们总是赞扬其在市场和公司组织结构方面比较性优势的研究成果,以及其对指导我们日常经济行为的作用。但是,奥利弗·威廉姆森在反垄断经济学方面也具有巨大的影响。威廉姆森获得诺贝尔奖的研究成果就直接可以应用到诸如纵向整合(自己制造还是外协购买),或者纵向管理(供应商管理和客户管理)等基本的商业问题上。这些问题都是反垄断经济学中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公司竞争战略的核心,同时也定义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限。 现在回头看来,在反垄断经济学的领域中,威廉姆森几乎在每一个具体的研究方向上都作出了巨大而且持续的贡献。
横向兼并中的效率
收购与兼并往往是大部分的经理人所作出的最重要的决定。在横向兼并的案例中,也就是直接兼并竞争对手的案例中,这种兼并需要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或者美国商务部的直接调查。根据克莱顿法案第七项的规定,“如果一个兼并结果将会显著降低市场中的竞争”,那么这个兼并提案将会被否决。
现代针对兼并的分析都大多集中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兼并的结果是否能够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在收购方的管理下,被收购方的资产是否能够经营得更有效率并且提高市场的竞争水平。另一方面,当一家公司兼并其直接竞争对手的时候,兼并后的公司是否在市场上将面临较少的竞争压力。因为客户将面临更少的选择,从而合并之后的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价格等方式伤害其客户。在过去的25年中,针对美国所通过的兼并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公司兼并帮助公司提高了运营效率,至少这种效率的提高可以通过兼并后的公司传递给他们的客户。
“真正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来评价一个既能够增加市场效率,又能够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兼并案例?我很惊讶地发现这种兼并能够取得的资源分配上的效率就从来没有被研究过。比较流行的一种直觉就是,任何一种市场力量的增加,无论这种增加有多么小,都会抹掉成本节约所带来的好处。但是,这种直觉是正确的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威廉姆森设计了一个他称之为“幼稚交易模型”的研究模型。这个模型描述了一种能够同时增强兼并之后的公司市场力量,而且提高运营效率。研究的结果于1968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为今后的企业兼并提供了一个分析基础。现在,研究企业兼并的经济学家都把这个模型称为“威廉姆森交易折中方案”。威廉姆森的研究成果至少向我们表明,在兼并之前,当公司没有,或者拥有很少的市场力量情况下,相对来讲非常有限的成本节约所带来的总体盈余,都将比简单的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盈余要多(总体盈余是指公司利润加上客户盈余)。 毫无疑问,在综合分析市场力量的增长和公司运营效率的提高这二者之间的平衡问题的时候,威廉姆森走在了我们的前面。
纵向整合和纵向合同管理
虽然威廉姆森针对横向兼并理论的贡献非常有先见并且具有深远的影响,但他在公司纵向整合以及纵向合同管理方面的贡献却更加全面,更具有基础性,并且和他的主要研究方向,即交易成本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有更紧密的联系。
纵向整合是指公司内部不同管理层面的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协调,纵向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公司如何管理其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传统的理论认为,公司进行纵向整合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建立或加强公司的市场力量这个假设条件,但是这个假设条件并没有经过验证。威廉姆森驳斥了这个假设,并提出公司进行纵向整合的主要原因是在公司内部建立更有效率的运营模式。
威廉姆森在关于公司纵向整合以及纵向合同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是他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核心内容。
威廉姆森在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工作经历为他的研究提供了灵感和动力。在司法部,他也学习到了当时美国反垄断法如何处理公司纵向关系的经验。在当时史温(Schwinn)公司这个案例需要美国高等法院裁决,这个案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反垄断局早在几年前就开始挑战史温公司的分销策略,认为它有可能违反了谢尔曼法案。
最后,法庭决定谴责史温公司在其分销策略中的一系列做法,包括向分销商分配独家的销售区域这种做法。
但威廉姆森不同意上述法庭裁决。
在这之后的30年时间中,美国高等法院不断地认识到这种纵向整合限制条件具有其背后的商业合理性。在最近的Leegin案例中,美国法院更改了一个1911年的判决先例。在Leegin案件的判决中,美国法院清楚地声明:“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不同品牌产品之间的竞争,而通过这种竞争,最终取得更低的销售价格。”从1967年的史温公司的案件,到2007年的Leegin公司判决,美国法院在反垄断领域所经历的这个40年的进步过程,实际上是反映了威廉姆森的研究成果被逐渐接受的过程。
垄断力量和垄断经营
如何正确理解垄断经营的概念是一个长期以来具有很多争议的话题。威廉姆森在早期就发表了有关“垄断经营问题”的文章。如何评估掠夺性定价是在反垄断经营法律范围内非常具有争议性的一个话题,威廉姆森在这个领域中也作出了非常卓越的贡献。
在这里,正如反垄断领域中的其他课题一样,威廉姆森采取了一条中间道路。威廉姆森坚持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来评估掠夺性定价的案件,而不是采用那种最为严格的判定标准。在这种非常严格的判定标准下,一些非常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定价方法也会被判定为掠夺性定价。
然而,威廉姆森也并不像那些芝加哥学派的信徒们一样,他并不拒绝接受那些非常不合逻辑的掠夺性定价的案例。在这个方面,他为罗伯特博克的非常具有影响力的著作《反托拉斯悖论》所做的序言中,威廉姆森阐述了他非常精确细腻但是又非常实际的研究反垄断案例的方法。
威廉姆森表明,他并不认为任何人在没有考虑一些“战略考量”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有效的反垄断分析。威廉姆森的这个观点是他攻击芝加哥学派,以及后来的后芝加哥学派的主要观点。芝加哥学派在反垄断经济学研究上所采取的观点是一种更极端的观点。威廉姆森认为,在一些高度集中的市场中,公司可以采用一些反竞争的战略来降低竞争水平,比如,公司可以采用一些纵向兼并,或者纵向合同管理的方法,就像一些独家代理销售权等方法,来规避竞争对手。
通过引入“战略考量”这个概念,威廉姆森又抓住了问题的实质。芝加哥学派的信徒往往使用一些简单的,静态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并没有考虑一些战略因素。在这里,威廉姆森预计将会有一整套新的工作产生:即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工业企业的组织结构经济学以及反垄断学。
(作者卡尔·夏皮罗目前是美国联邦司法部反垄断局的助理副部长,之前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的教授,本文由《加州管理评论》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独家授权刊登,有编辑与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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