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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作者:记者 吕福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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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近日出台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确定2010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含税)初步确定为1.7元/千瓦时,2011年和2012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初步确定为1.4元/千瓦时和1.2元/千瓦时。 对于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的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分摊的办法。2010年,除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按照省里承担55%、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45%的标准进行分摊。而2011年和2012年,国家、省、市三级承担的具体数额则根据当年国家确定的光伏发电电价水平具体确定。 山东省规定,对于国家和省给予资金支持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上网部分执行国家燃煤标杆电价;对于全部自筹资金建设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要积极申请国家光伏标杆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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