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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犯罪:收受干股列榜首
“干股,说白了,就是权力入股,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
2010-07-05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浙江作为全国经济较发达省份,在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也较早发生和发现。《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往往与民事经济行为或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欺骗性,急需引起重视。

  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四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包括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受贿、以交易形式、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等新型受贿犯罪进行了明确。浙江检察机关据此加大了新型受贿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浙江省检察院的初步统计数据显示,从2007年7月到今年2月底,该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已立案查处两高《意见》所规定的各类新型受贿犯罪案件103件124人。
  前不久,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等人专门对两高《意见》出台后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的新型受贿犯罪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四化”现象:
  一、作案隐蔽化。随着反腐败斗争深入,一些贿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开办公司、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新手法收受贿赂,以“合法”外衣掩饰背后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二、贿赂过程“期权化”。表现在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利后并不立即收受贿赂,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收取好处;行贿者也并非为一时一事而行贿,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经商、委托理财等手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
  三、犯罪行为“市场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投其所需,按照“市场潜规则”,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贿赂犯罪披上合法市场行为外衣。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为了对抗侦查,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种手法。如收受名贵花卉、收受烟票、低价画高价卖等等。

  干股列受贿榜首

  据介绍,从2007年7月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对两高《意见》所规定的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都查办过,其中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以交易形式受贿、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居多,占总的新型受贿案件的八成多,尤其以干股受贿为最,达到26件30人。
  “干股,说白了,就是权力入股,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也容易受到不少行受贿人的青睐。”倪集华一针见血地说。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桐庐管理处原副处长李建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经营砂场谋取利益。2006年11月,李建平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自己享有李某砂场50%和货船30%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6.4万元的股份,但至2007年4月案发时李建平尚未取得分红。此案庭审时,李建平辩称自己没有拿到分红,收受李某干股的事实无法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建平接受李某66万余元的投资股份,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建平接受李某66万元是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份,既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转让登记,也没有经过财务登记,是典型的“干股”,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平有期徒刑七年。
  与干股受贿相近,以合作投资名义的受贿更具隐蔽性。倪集华说:“假投资收真利润,或者真投资收受超额回报,都是行受贿双方以合作投资名义进行贿赂犯罪的惯用伎俩,这类案件我们近三年查实的就有11件13人了,而且不少还夹带着其他形式的贿赂犯罪。” 
  以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城中支行原行长杭克勤、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资产经营部资产风险管理部原总经理金育炜受贿案为例:2003年,湖州农行资产经营部清收部信贷员孟某负责处理某公司抵债资产的拍卖事宜。在孟某要求下,资产被低价评估为人民币808300元,拍卖底价646600元。孟某与某拍卖公司总经理邱某商量合伙以低价买入上述资产后再高价出售牟利。为顺利买下该资产并继续得到杭克勤、金育炜对拍卖行的业务关照,邱某又邀请二人参与入股共同投资。设定股份为6股,杭克勤、金育炜、孟某各占一股,每股股金为12万元。经过杭、金等人的帮忙,2004年1月邱某等人以65万元的低价拍得上述资产。此后,孟某、杭克勤分别将股金12万元打入邱某账户。1个月后杭克勤以资金紧张为由撤回股金,邱某表示不算金育炜撤股,并代为垫付股金。金育炜一直未出资,邱某也表示由他帮忙垫资。2006年该资产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邱某分配利润给杭克勤、金育炜各11.4万元。最终这几人都被查处。

  以权力低价买房受贿激增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红火,居高不下的楼价让一些官员瞄上了增值空间大的不动产——房子,以低价买房受贿案激增。“而且低价买房往往是以家人和亲友、情妇等特定关系人名义进行,不少还以虚假投资方式进行,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查处。”倪集华分析说。
  去年浙江检察机关查处的一批国土、城建、规划等涉房部门的受贿官员中,有不少都是以低价购房方式收受贿赂的。如台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叶杰耀(因受贿50余万元,今年1月13日被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中有相当部分都包含了低价购房的受贿款。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了解到,近年来,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也明显增加,从2006年该局查办的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开始,到今年2月底,浙江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已经立案查处了特定关系人受贿案16件28人,特定关系人也从官员的情人向近亲属等延伸。此外,以委托理财方式、近亲属挂名领薪、赌博方式的受贿犯罪也时有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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