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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银行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010-07-01   作者:郭田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征收银行税的问题,在金融危机之后一直为欧美国家所关注,继上届G20会议提出之后,本届峰会前夕,美国、欧盟再度提出。
  本次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大银行的危机,若干大型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危及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将实体经济拖入衰退边缘。
  征收银行税,以此让银行业实行自律、“自掏腰包”是一个积极的进步,因为这意味着政府可以从过去一旦出现金融危机就不得不对银行进行救助的被动局面摆脱出来,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大而不倒”的机构由于政府救助的“隐形保险”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税的征收上做到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风险程度挂钩,如果收费合理、计量金融活动风险到位,则可以起到警示金融机构今后应为自己的冒险行为承担责任的作用,从而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固。
  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稳定、微观经济主体有效竞争,同时监管到位的环境制度前提下。而且应该看到,对于各国来说,银行业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如果开征银行税的话,短期来看会提高成本、损害银行的利润,很容易造成银行竞争力有所下降,降低金融体系的效率,特别是对加拿大、日本等银行主导型的国家影响更大,实体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因此,具体征收银行税就必须要考虑到银行的承受能力。政府与银行之间有了分歧,双方的博弈短期内也不容易完成,或许还将导致银行业寻求各种途径将此成本直接或间接转嫁给纳税人,那就有违征收银行税的初衷了。
  单就目前来说,对银行业征税,由于诸多具体细节尚未确定,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银行税的制订是相当复杂的程序,而且一旦全球银行税开征,如果无法做到在全球范围内协同行动,将可能造成制度扭曲和监管套利,对各国政府间的协作能力是个考验。
  还需要考虑这样几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开征银行税,那由谁来征,如果是建立保险基金以救助未来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那基金由谁来管理?如果是交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那么各国家之间比例如何确定及危机出现后如何分配“援助金”?另外要考虑的就是,征税由谁来用,如何使用。如果是建立各国基金,那投资范围该如何界定。如果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用,那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拿到了这笔钱之后,到底是用于各国央行的监管还是用于自身的运营。
  另外,由于银行税的买单很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冒险行为的风险,其结果只是“买单”的钱从纳税人的钱变为了整个金融机构整体缴纳的钱,而没有起到稳定金融系统的作用,因此,以什么为基础、如何收费、计量金融活动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些问题并不好解决。可以预见的是,无论是银行税达成开征的统一意见,还是意见同意后的实施,每一步的推进都会很艰难,所需时间不会短。这一进程很可能在未来两三年内一直持续下去。
  如果是在那些金融制度建设相对薄弱的国家开征银行税,也很容易加剧银行业的风险。因此,还应该在完善金融制度和加强监管力度和水平上多下功夫。要控制道德风险,必须完善各项金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银行竞争中的作用,实现金融业的优胜劣汰。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对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不能手软,应当根据监管规则果断地作出决定,金融稳定不是所有金融机构安然无恙,而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压力之下进行规范和稳定的运作,为了治理道德风险,我们必须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让经营状况不好的金融机构淘汰出局。在开征银行税的同时,如果能完善监管及资本控制及相关配套措施,必然会促进金融业的长期稳定高效发展,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 (本栏目稿件只反映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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