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特色的信用评级体系
走自主创新之路
2010-06-24   作者:作者:吴红(信用评级与国家金融安全课题组组长)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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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危机的本质是信用危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美国信用评级模式的种种弊端,不仅给世界各国参与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重构、推动国际评级新秩序的建立带来了福音,同时也为中国建立独立自主的信用评级体系、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创造了十分难得的历史机遇。

  对全球信用评级模式的反思与借鉴

  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经过一百年的发展,至今已形成以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为主导的国际资本市场。美国既是信用评级业的发源地,也是全球信用评级的标准建立者和技术开拓者。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了美国评级模式的弊端,凸显了在金融衍生品等新型评级产品和主权评级领域的突出问题。2009年4月伦敦的G20峰会就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已形成国际共识,但在全球层面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美国控制国际评级信用体系的格局和模式一时间还不能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一些国家正在探索如何构建真正能够维护本国金融安全的评级模式。中国的发展既需要一个安全的国际信用环境,更需要建立中国特色的自主信用评级体系。

  (一)对美国评级模式的反思

  美国是一个信用高度社会化的国家,是世界信用关系的中枢,全球巨大的财富资金通过信用交易形式集中于美国,使美国获得全球垄断性信用霸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各类金融资产总规模已达61万亿美元(仅包括股票、债券和银行资产三类传统金融资产),占全球金融资产的26.6%,是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41.8%;美国在国际投 资 头 寸 中 的 对 外 负 债 高 达20.4万亿美元;根据全球证券交易所联合会提供的数据,2007年在美国本土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总额为70.6万亿美元,约占同期全球股票债券交易总额的55.1%。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犹如狂风暴雨般席卷美国国家信用体系,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截至2010年5月底的数据统计,投资银行全军覆没,270家商业银行倒闭(在过去的2001-2006的五年间一共才有21家银行倒闭),大量实体企业破产,2009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负增长2.4%。英国中央银行估算:自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可能在60--200万亿美元。
  三大评级机构导演了一场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损失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给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为什么发源于美国、具有百年历史的信用评级机构竟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的掘墓人?美国的评级模式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美国的评级模式是以评级机构之间的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评级模式,这种模式植根于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意识形态中,是以美元的全球储备货币地位和美国在全球的金融中心地位做后盾,美国政府把评级机构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定位归于新闻媒体类,允许其自由发布评级信息,鼓励评级机构充分竞争,但却忽视了信用评级的首要职责即社会公共责任,而是盲目相信评级机构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评级质量,因而导致监管严重缺失。
  众所周知,评级机构充分竞争导致的是级别和价格的竞争以及评级质量的普遍低下,最终形成了动摇美国金融体系的力量。据统计,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在所有的次级贷款MBS债券评级中,给予了大约75%的债券AAA的高等级、10%得到了AA、另外8%得了A、仅有7%被评为BBB或更低。经三大评级机构评级的金融衍生品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购买,特别是欧洲发达国家,于是将系统性风险扩散到了全世界。美国评级模式的弊端还蔓延到国际评级领域,表现为美国一国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
  三大评级机构在主权信用评级和跨国企业的评级中不是或不完全是从正确揭示信用风险的角度评价他国的国家、地区和企业信用风险,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美国通过金融手段攫取他国利益,保护美国国家利益和美国投资人利益的工具。例如三大机构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前持续提升资本开放程度高的泰国等亚洲国家主权信用级别,风险暴露后又非理性的调低评级,进一步恶化了危机的形势,加剧投资者恐慌,驱使资本大规模无序外流和主权利差上升,加大各国抗击金融危机成本。再例如最近的希腊危机,美国三家评级机构积极策应高盛等美国金融机构对希腊债务危机的炒作,在2009年底和2010年先后大幅降低希腊的主权信用评级,造成希腊主权CDS价格飙升,高盛等从抛售希腊主权CDS中获取丰厚的回报。由此可见信用评级没有国际标准,美国的三大评级机构代表的是美国的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三大评级机构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的表现所做研究,在1997-2002年期间,穆迪和标普在主权信用评级领域共有17次失败,其中共同的错误就达14次之多。就中国而言,由于美国评级机构不顾中国整体经济实力和外汇实力快速提高的事实,长期压低中国的主权信用评级,损害了中国国家和企业在海外的信用形象,增加了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融资成本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正如《世界是平的》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所说:当今社会有两大超级权力机构,那就是美利坚合众国和穆迪评级。
  金融危机发生后,三大评级机构饱受指责,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更加高涨。2009年12月和2010年5月,美国众参两院先后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对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披露和管理、防止垄断、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目前这个法规正在等待两院消除分歧最后通过和总统签署。

  (二)对其他国家信用评级业发展模式的考察与借鉴

  其他国家信用评级业大都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这些国家的评级业在发展中都面临着如何对待美国评级机构在本国的扩张问题。亚洲一些国家和俄罗斯普遍认识到了信用评级业的独立发展对本国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意义,因而他们建立的评级模式实质是国家支持下的有限竞争模式,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大力培育本土评级机构,以期掌握本国的评级话语权。

  1、欧盟

  欧洲的信用评级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欧洲金融管制的放松,跨国投资行为增加,欧洲信用评级的需求开始增长。但是欧洲各国未对评级市场的准入进行任何限制。美国三大评级机构陆续于上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在欧洲的主要金融中心设立了分支机构,并迅速在欧洲信用评级市场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盟强烈呼吁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监管,并在2009年11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法规》,就评级监管在欧盟层面的协调机制做出了规定,首次明确了监管机构、评级准入和具体的监管机制,主要是增加评级的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2010年4月30日,欧盟宣布要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从而摆脱长期以来欧洲的评级市场由美国三家机构占绝对优势的局面,打破美国在国际评级领域的垄断地位,这表明欧盟国家对国际评级话语权重要性的认识已经更进一步,特别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欧盟已把加强监管评级机构提高到事关欧盟核心利益和欧元前途的认识上。

  2、亚洲国家和俄罗斯

  亚洲的信用评级行业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一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了掌握评级话语权对于维护本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意义,因此通过制度构建着重培育本国评级机构对资本市场定价权的掌控能力,避免将本国处于起步阶段的评级业完全推向市场,使本国评级机构处于被美国三家机构收购或击垮的危险境地。他们采取的做法主要是严格控制外资进入评级领域并限制其控股比例、准入条件和评级范围,这主要表现在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俄罗斯。例如,在日本,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没有超过20%,日本规定企业评级必须有一家本土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韩国虽因美国压力最终不得不开放国内评级市场,但通过立法对国外评级公司的进入设置了许多技术性障碍——必须有三年以上在当地的评级历史、拥有完备的当地企业数据库、拥有必要的雇员等,否则不予认可评级资质;马来西亚在2007年明确规定,只有债券以外币发行才可以接受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意即以本币发行则必须接受马来西亚本土评级机构的评级;在俄罗斯,虽然因特法克斯评级公司是俄罗斯最早和最大的评级机构,但因其由穆迪控股意欲打入俄罗斯评级市场,监管机构一直不认可其评级资质。
  在限制国外评级机构的同时,这些国家都注重培育本土有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使其具备内生资本的能力获得技术上的不断提升,从而能够胜任揭示本国信用风险的职责,例如上述国家普遍都是培育1-2家本土的权威评级机构拥有评级市场的主导权。在评级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大部分亚洲国家对评级业都有相应的监管制度,有些国家的监管法规还较为系统全面,如韩国、日本、印度等。印度是最早颁布对信用评级机构全面监管政策的国家之一,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印度证券与交易局(SEBI)颁布并生效的《1999年SEBI(信用评级机构)法令》,该法令确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登记制度,并授予印度证券与交易局以很大的监管和处罚权力。韩国一直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其财政经济部下属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信用评级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依据四部法律,即《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执行令》、《信用信息企业监管规定》和《信用信息企业授权和特许经营指南》。
  与这些亚洲国家相比,中国在如何建立体现信用经济本质要求和适合国情的中国评级模式方面尚缺乏战略思考,并对信用评级的特殊性缺乏系统的认识,以至于对这样一个影响本国金融主权和国家安全的行业重视不足,造成评级体系的现状存在严重缺陷,打破现有的信用评级模式,迫在眉睫。

  信用社会化加速发展凸显建立中国特色的信用评级体系的紧迫性

  (一)信用社会化的加速发展呼唤健全的信用评级服务

  金融危机的本质是信用危机,化解信用危机的关键是要构建合理、科学的信用评级办法,更为准确的向投资者揭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程度,从根本上解决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维护社会信用关系的稳定。中国经济社会正在快速地跨入一个信用时代,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信息的广泛使用使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日益增大。
  从国内看,中国信用经济发展的特殊国情凸显了准确揭示信用风险的重要性。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切实改善融资结构,实现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均衡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能力。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的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规模占非金融机构总融资规模的比重,从2003年的4.0%上升到2007年的最高值26.2%.由于直接融资完全是依赖企业的信用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因此信用评级的标准、质量和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金融战略的成败。此外对于众多尚无能力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商业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降低信贷风险控制成本的有效途径。信用经济的大发展是中国崛起,民族复兴的基础性力量,任何在信用风险监控上的失误都有可能葬送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
  从国际看,我国的对外投融资行为需要信用评级来指引全球信用风险,确保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正当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官方外汇储备规模最大的国家,外汇储备超过2.4万亿美元,下一步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放开,我国将向民间债权国性质转变,大量的国际投资,无论是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还是其他投资都需要有及时准确的信用评级信息做指引。另外,我国的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将使我国逐渐发展为国际重要的金融中心,如果我们不未雨绸缪,发展本土评级机构进入这个新的国际评级市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市场定价权将拱手让人。以及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提供可靠的风险信息给予指导,并对中国企业的信用水平做出客观的评价,避免企业因此付出不必要的投融资成本。

  (二)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运作方式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充分及时揭示信用风险

  我国信用评级业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严重问题,信用评级模式的重大缺陷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信用评级业的运作方法仿照美国模式,弊端重重。这主要表现在评级机构之间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谋求生存和发展,无法保障评级机构在发生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以公共利益为重。我国评级机构的定位与美国一样是依靠市场调节的竞争主体,而且评级准入门槛低,评级机构众多,在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竞争机制使信用级别买卖公开化。向受评对象收费的评级收费模式把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利益结合起来,增加了评级风险。企业通过要求评级机构预评级来逆向选择,促使各评级机构之间不得已展开了给予高级别的竞争。在这样的机制下,评级机构没有太多的动力通过提高评级技术来准确揭示风险,而是集中在为争夺市场竞相掩盖风险上。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重要的金融监管工具,如果无法客观反映风险,将影响政府对金融风险判断的准确性,削弱国家通过金融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能力。
  第二,国家缺乏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系统规划,法规缺失,监管无力。我国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建设几乎是一片空白,虽然有几个部门规章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做出简单规范,但是层级太低,权威性差,明显落后于实践。监管多头负责,政出多门,浪费资源,还造成了监管的重叠与监管真空,实际的结果是没有一个监管机构有权力和能力从全局的角度规划中国信用评级业的架构,统筹协调整个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这些问题与评级竞争相结合进一步扩大了我国评级行业的缺陷。
  第三,评级市场被美国机构主导,严重威胁我国金融主权。2006年以来,美国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利用我国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在几乎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长驱直入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在很短的时间里,他们通过收购中资评级公司控制了我国2/3以上的评级市场,使我国正在丧失对本国资本市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更为严重的是,美国评级机构已深入至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领域,在我国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包括政府、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军工背景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的评级,进而掌握我国国家发展规划、各种重大商业机密和军事科技状况,我国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甚至一些国防技术信息对外暴露无遗,这将危及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战略的实施,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
  在当前监管无力、法规缺失、恶性竞争和美国机构主导市场的背景下,中国信用评级业难以承担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赋予的责任,严重制约了国家金融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分析其因,主要是由于在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初创时期,缺乏相关经验和前瞻意识,从而产生了盲目崇拜美国评级模式的心理;同时,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信用评级的本质理解不深,把评级作为一般金融中介服务,使植入市场机制的评级体系越来越背离公众利益。
  中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预示着未来的十年将是中国金融体系获得大发展并取得重要国际地位的关键时期,中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包括信用评级体系只有走出一条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的道路,才能展示更强的生命力和竞争优势,既能够维护本国的经济和金融安全,又有助于国际金融体系的重新构建。

  中国选择信用评级模式应遵循的基本规律

  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必须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既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模式的创新,这是信用评级的主体;也要包括信用评级管理模式的创新,这是确保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还要包括信用评级标准建设的创新,这是信用评级能够发挥作用的技术保障,最终整个信用评级体系的创新要归结到建立能够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的体制和机制上来。从全球和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可总结出在创新中应遵循的最基本规律:国家必须将社会信用风险的系统管理纳入国家管理职能范围。
  以信用关系的不断扩张为主要驱动力的信用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信用经济的大发展与信用风险管理的滞后形成明显的矛盾,必须将信用风险的系统管理纳入国家管理职能范围。这是因为,一方面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增多使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下降,央行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信用扩张的规模和速度,但是,信用风险上升的趋势无法得到应有的解决。另一方面,仅仅依赖市场自身创造的机制,来解决信用风险不对称问题也被证明是弊大于利的。因此政府不可缺位,国家必须运用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全面和科学的管控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中多次将信用体系建设放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信用评级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在揭示信用风险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必须对此加以全面的管理。另外,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们对信用评级业的认识已经逐步成熟,一些基本达成共识的管理思路应当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信用评级监管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国家监管应贯彻统一和科学的原则。统一是指应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使其从全局出发谋划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信息发展规划;使其从信用评级业的使命和行业规律出发,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组织原则、评级标准、服务和收费方式等涉及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做出系统的规划。统一监管可以避免推诿和扯皮,便于明确责任和确立长远目标。科学是指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要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信用经济和信用评级业的客观发展规律,不断的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政府对信用评级的管理不落后于信用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更不能成为发展的桎梏。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首要责任是公共责任。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首要责任是公共责任,避免利益冲突对评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干扰是整个评级业改革的核心所在。为了确保评级机构能够忠实的履行公共责任,不能仅将其作为一般的道德要求,更应当体现在制度约束上,关键就是要解决好评级竞争和盈利模式的问题。为此国外的一些评级监管法规值得借鉴,例如建立完善的评级行为指引,引入双评级制度、评级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加强评级监管等。我们需要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例如在收费模式上既反映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又强调政府在收费方面的管理职能,可在政府召开听证会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价格标准,并由政府代收评级费用等,总之使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更为独立、更有保障;又如可采取由国家召集各评级机构研讨评级技术等方式,建立一种鼓励在各评级机构间展开评级技术竞争的机制,督促其不断改进评级标准等等。
  (三)、培育自主品牌的权威评级机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信用评级是事关国家金融主权的特殊行业,该行业的对外开放必须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国外评级机构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技术交流,学习借鉴的作用,对于提升本国评级机构的技术水平有所帮助。但是如果国外的评级机构占据了本国评级市场的大多数份额,将使本国丧失评级话语权、资本市场的定价权,阻碍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必须拥有自主品牌的权威评级机构,从而有效的识别本国的信用风险,并代表本国参与国际评级话语权的竞争。鉴于评级行业是全面掌握国家信用风险信息的行业,自主品牌评级机构应是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影响的机构,因为任何与外国评级机构的合资和合作都有可能使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外泄。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本国评级机构的发展,使它们成为评级市场的主力军,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和金融主权。党中央决定加快发展国内债券市场的战略为培育权威的本国信用评级机构创造了历史的机遇。
  (四)、保障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加强政府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管理绝不是让政府越俎代庖,直接干涉评级机构的评级实践,要处理好评级监管与评级机构独立性之间的关系。签于信用评级的专业性很强,需要持续的科研投入,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评级的技术能力,并且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在涉及大量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评级时会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政府的角色是当好裁判员,而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它的重要职能体现在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长期规划,研究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规律,制定法律法规,对评级机构的组织原则、人员素质、技术能力、评级行为规范给予系统、持续和科学的管理。而在具体的评级业务上必须坚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机构只有具备独立、客观的立场,既避免来自受评主体和投资人的不当干扰,也免于政府对具体评级结果的直接干预,才能专注于对信用风险的充分揭示,起到应有的作用。
  总之,中国信用评级模式的创新必须符合科学规律和我国自主发展的客观要求,要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体制为根本,坚持国家统筹规划与发挥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结合,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将信用评级的正面作用发挥到最大限度,将评级竞争的弊端限制在最小范围,既不能放任不管,也要防止统得过死;在对待引入国外评级机构的问题上,既要承认其对于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技术竞争的潜在作用,也要以不损害国家的核心利益为前提,更要看到拥有本国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于维护本国的金融安全、争取国际金融话语权和实现国家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人类正面临有史以来最严峻的信用危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必须在全球化的视野下,加快推进信用评级体系的创新,这既是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的需要,也是对人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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