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袁正敏一年前路过一栋高楼时,被从天而降的晾衣竿扎进头顶,落下了轻度智力缺损、颅骨缺损等终身残疾。由于找不到掉落晾衣竿的业主,该楼49户业主成为被告。备受关注的重庆“天降叉棍案”日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宣判,除了一套清水房没住人的业主不担责外,其余48家住户均要担责,伤者担责两成,48家住户分摊八成责任,每家判赔4326元。 令人震惊的是,“天降叉棍案”只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案,各种各样的高空坠物伤人悲剧依然在不断上演。如何减少乃至根除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至今仍是一道难解的法律课题。
天降叉棍无“元凶”住户“连坐”来赔偿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在渝州新城一家超市出口附近摆摊,一根带金属叉头的叉棍突然从天而降,叉进她的头顶,伤及脑组织。在花掉7万元医疗费后,袁正敏暂时出院回家继续治疗。 随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现场找寻肇事者无果,无奈之下,他们把最有可能掉落叉棍的渝州新城2号楼7号、9号户型的49套房子的业主告上法庭,提出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40万元赔偿请求。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毕竟大多数业主的责任是基于其房屋与损害发生的关联性而产生,除了隐藏在其中的真正“肇事元凶”之外,其他业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无辜的。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缓和矛盾,宜由被告业主对伤者损失分担相应责任。 由于袁正敏受伤后产生了6万余元医疗费、1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加之袁正敏受伤生活无法自理,2岁小女儿要抚养到18岁成年,共需4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袁正敏受伤产生25.9万余元费用,袁正敏承担20%的责任;除了业主王艾堂房屋是清水房未住人不赔以外,其他48家赔偿总额为20.7万余元,每家赔偿4326元。 宣判结束后,面对“连坐”式的赔偿结果,众多业主表示不愿意赔钱。但有的业主也表示,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大家可以出点钱让伤者得到生活保障。
悲剧频频发生“连坐”赔偿缺少震慑力
事实上,高空坠物伤人案又何止“天降叉棍案”一例!“天降叉棍案”发生后,重庆高空坠物事件依然接连发生,甚至愈演愈烈。 据调查,2月25日,南坪西路31号台湾花园A座飞下一个木衣架,砸中正在楼下买东西的55岁女士黄代琼,她被紧急送往市三院,所幸只是头皮受外伤。3月3日下午,小翔(化名)随妈妈路过渝中区新华路83号附近,一块假山从天而降,砸在小翔头上,伤及脑髓,小翔当场昏迷。5月4日,沙坪坝小龙坎附近一住宅楼掉下砖块,先砸中一辆汽车,又擦伤一名正在工作的清洁工……去年以来,被媒体报道过的重庆高空伤人案就达10起之多。 记者在南岸区江南国际新城了解到,最近两三年来,这个小区接连发生高空坠物的“怪事”,坠物的种类千奇百怪,从常见的烟头、生活垃圾,到致命的菜刀、铁砣、剪刀,再到让人恶心的卫生巾、避孕套。楼上扔一次东西,物管人员就挨家挨户敲门宣传一次,但即使这样,业主乱扔东西的行为依然有禁不止。 高空坠物伤害人后,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这样处理往往引起争议。因此,防高空坠物专项立法,应该在找不到责任人时,进一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避免法庭上的争议。 许多市民认为,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连坐”赔偿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这种办法可能会产生越来越多的肇事者,不足以震慑高空坠物行为,因此高空坠物惨剧依然不断上演。
防高空坠物需完善法律重罚恶习
重庆市民张晓露说,一幕幕高空坠物伤人的悲剧不断上演,说明单纯依靠道德教化、上街宣传和撒宣传单,只是隔靴搔痒。只有给高空坠物套上法律枷锁,才能有效地制止悲剧重复发生。现行法律往往把注意力集中于如何惩处高空坠物责任人的问题上,却缺少预防高空坠物的法律条文。比如,有的人习惯于把卫生纸、瓜子皮、废菜叶从窗口扔出去,即使击中外面的人,也基本不会砸伤,对此社会上只有道德约束,只有等高空坠物伤人案发生后才能施以法律手段,却无力改变他扔东西的恶习。 “香港之所以无人敢在大街上随地吐痰、扔烟头,是因为香港对这种行为采取了重罚手段,数千港元的罚款最终根除了一些人的恶习。”重庆市社科院研究员孙元明说,因此,防高空坠物,应立足于有效预防,着眼于改变许多人的恶习。内地也应该向香港学习,对于那些向窗外扔东西的责任人,不管是否伤人,一旦发现就应该予以重罚。主管部门可采取有奖检举揭发制,鼓励广大市民搜集证据,向这种恶习宣战。 高空坠物伤人后,法庭审理时往往以民法为依据,侧重经济赔偿。对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应予以严惩,伤人者不仅要负民事责任,也应受到刑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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