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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2 作者:作者:记者 刘振冬/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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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21日正式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包括网络支付)须接受央行监管,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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