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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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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一种非常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很容易造成伤害。2000年5月10日,郝某路过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被一只高空掉下的烟缸砸昏。事后郝某将这两幢楼的开发商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而家住广州的毛太太就不那么幸运了,3年前她经过广州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怀中女婴。事后,毛太太将该楼18户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扔瓷片的行为不是18户共同实施,应由具体侵权者赔偿。因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法院判毛太太败诉。 或许,今后将不会出现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案例了,将于2010年7月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这一法律规定,媒体解读为“高空抛物邻里连坐”,一时惹得许多网民表示出强烈的反感:我们并不是“无限责任公司”,没有义务监督邻居做什么,凭什么要我为邻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相关媒体抛出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邻居连坐”这一耸人听闻的论点,有些言过其实,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连带而非连坐。但本人并未实施加害行为,却要受到邻里关系牵连而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不是太冤了?尤其是在“高空抛物邻居连坐”这个假定的语境中,无过失居民的责任被放大了,这让人觉得侵权责任法立法初衷就是“欲加之罪”。 不过从深层次来看,这种连带承担的责任并非单纯是一种惩罚,而是对弱者实施的一种保护机制。随着城市高层建筑雨后春笋般出现,高空抛物伤人而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形很多,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而且被高空抛物伤害的损失往往极为惨重,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极不公正;而让高空住户集体承担责任,虽然可能损及无辜,但毕竟由集体承担,每个人分担的相对不会太多。更何况,这种所谓的“连坐”也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连坐”,因为,这只是一种“责任推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人可以免责。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中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前提,一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二是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所以当事人要摆脱倒霉的“连带”责任,不能寄望“明明不是我干的,为啥我要赔钱”式的争论,现实途径第一是配合警方侦查争取早日破案,第二就是充分证明自己有尽到“注意义务”。显然,你不仅要注意自己别危害他人,还要注意身边的各种安全隐患。说直白点,既使你不能监控整幢大楼,起码要把自家阳台、窗台监控起来,拿出证据证明你不是侵权人。 结合新《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可以发现,该法确立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概念。高空抛物有法理明确的可能加害者,对于受害者来说,终于能依法找到法律救济的路径,这体现了法律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它至少可以带来两重激励机制:一是有关人员积极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以此免责;二是无法自证清白者为免除责任,有动力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侵权责任法重新界定高空抛物之责,不应假定自己“被无辜担责”,而应欣慰于公民被无主型侵权后能够诉诸法律救济渠道。 应该说,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因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所谓利益平衡,主要体现在法律上只能是让多数人或者相对多数人感到满意或公正,顾及到各方利益诉求的法律似乎从来就不曾有过。侵权责任法中所谓“高空抛物邻里连坐”的规定,既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更彰显以人为本立法理念。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即便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因为分担了责任,也能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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