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更要退款 还应赔偿损失
2010-05-11   作者:皮海洲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7日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表示,创业板将启动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不再强制退到下一层次市场挂牌继续交易。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主要包含三个要点:一是直接退市;二是快速退市;三是杜绝借壳炒作。目前该制度已经上报证监会。
  在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这显然是总结吸取主板退市制度经验与教训的结果。正如陈东征理事长所言,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具体运行中存在较大弊端,尤其是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大行其道,题材炒作、内幕交易屡禁不绝,既扭曲了二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估值标准和投资理念。因此,在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有利于避免主板市场上出现的诸多不良行为及其负面影响。
  不过,主板之所以在退市问题上难以使出重拳,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退市环节缺少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一旦退市,所有的损失都只能由投资者来承担。基于这样的原因,主板公司能不退市的,就尽量不要退市,以减少投资者的损失,这也造成了各种借壳重组大行其道。
  基于主板市场在退市问题上的无奈,创业板在处理退市问题上必须妥善解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创业板的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就是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最大伤害。
  从目前来看,深交所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陈东征在研讨会上就明确提出,要完善证券民事司法救济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多方参与、风险均衡、有效便捷的维权模式,这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 “最后一道防线”。下一步可以从完善诉讼模式着手,借鉴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探索推进大陆投资者保护基金代位诉讼制度。
  司法救济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救济制度要能够让投资者拿到钱。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司法救济,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在这个问题上,香港交易所在“洪良国际案”中的做法很值得借鉴。针对洪良国际涉嫌财务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港交所在叫停洪良国际交易的同时,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洪良国际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9.974亿港元资金,一旦洪良国际需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可将这笔冻结的资金分发给投资者,投资者不会因为洪良国际的退市而蒙受损失。
  所以,司法救济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让创业板公司在直接退市的同时,也把从投资者身上募去的资金退出来。创业板公司、公司主要大股东(包括股份套现后退出的原大股东)、公司高管、保荐机构等,都是退市的责任人,共同承担退市退款的责任。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任凭创业板公司圈钱后直接退市,任凭创业板公司的控制人及主要大股东从股市上套现巨额资金后退市,那么,创业板的直接退市制度就是对公众投资者最严厉的惩罚。所以,退市必须退款,而且还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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