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
如果说这个通篇对商家充满“善意”的规定,出自餐饮行业协会之手,我们还可以理解;但问题在于,《规范》是由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联合制定的。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武汉市消协,却参与制定了这么一个如此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不禁让人产生角色错位的感觉——难道武汉市消协维护的是商家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 据称,《规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这样的“善心”,就实在显得多余了。 谁都知道,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真正原因,是酒水存在的暴利,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进行酒水消费。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然而,这样一个损害消费者权益、中消协多次炮轰过的霸王条款,现在却又从武汉市消协之手出来,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规定,消协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消协的工作是要通过实际工作,保护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消协应该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保护伞”。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不履行职责甚至角色错位的消协组织,该怎么处理?我发觉,在现有的法律政策范围内,这还是一片空白,找不到处理的依据。或许,这正是一些消协组织怠于行使维权职能的重要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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