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粉”又回来了:连日来,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等,纷纷被发现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这些被查处的乳制品,无一例外地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做原料。由此,公众不能不对2008年“问题奶粉”的处理程序提出质疑。
2008年秋天,“问题奶粉”事件曝光,公众极度震惊,国内乳品行业几近崩溃。事后,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责任人被依法处理。但现在看来,这种处理显然存在严重漏洞。
第一,监管制度仍然存在漏洞。按理说,发生了如此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有关部门应深刻反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并依据暴露出来的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并确保其发挥作用。 本次毒奶粉事件爆发后,质监部门内部人士说,目前乳制品行业的管理办法是分段监管,养牛户、奶站、经营户、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管理,这次发生的毒奶粉事件就是流通环节“清零”不彻底造成的。但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的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那么,为什么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执行该规定?这一漏洞怎样形成的,监管部门为什么没堵住它,以至于在同样的地方第二次跌倒?
第二,当初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企业没得到有效惩罚,进而没对企业产生必要的约束作用。不错,“问题奶粉”事件之后,对若干犯罪嫌疑人的惩处进入了司法程序,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也被问责,政府和企业也一起向受害者支付了一些赔偿。但大量制造、销售“问题奶粉”的企业负责人,没遭到刑事惩罚,有些人仍在原来的位子上拿高薪。
同时,此前一些曾被问责的监管部门官员纷纷复出。企业支付的赔偿,也显然没有让所有企业“受痛”,不少企业甚至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量财政补贴。如此处理,企业及其负责人为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的成本被大大压低,他们当然不会汲取教训,改变行为模式。那么,谁要对放纵这些违法甚至犯罪活动担责?
第三,2008年甚至连最简单的事项也没有妥善处理:“问题奶粉”始终没被有效销毁,而是被封存起来。结果,有些企业觉得风声已过,就拿出“问题奶粉”加工使用。为什么这些“问题奶粉”没被销毁?究竟是企业的责任,监管部门的责任,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
不管是谁的责任,在短短一年时间里,“问题奶粉”灾难第二次爆发,可以推测,公众对国产乳制品刚刚恢复的信心,必然再度被猛烈冲击。市场刚刚有所恢复的国内乳制品企业,恐怕要再度陷入困境。
回过头来,当初过于姑息的处理,不仅给消费者带来新的损害,其实也更严重损害了合法生产企业的利益。2008年“问题奶粉”事件爆发后,一些地方基于政绩考虑,企业该付出的成本被压低,责任人该付出的代价不用付或少付。短期来看,企业利益得到了保障,但没有刻骨之痛的企业,也就不可能会根本转变,而代价却迟早会付出。今天这一局面,就是在付迟到的代价。
现在,面对第二轮“问题奶粉”灾难,乳制品行业、监管部门,恐怕应当再做深刻的反省:企业应洗心革面,尤其是龙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自行净化整个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已经暴露的严重监管漏洞,重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也应雷厉风行,让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乳制品的企业及责任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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