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改或废要看民意
    2009-12-23    作者:冯海宁    来源:证券时报
    公众高度关注的拆迁条例修改日前传出信息:新拆迁条例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19日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关于拆迁条例的讨论不断升级,当一些学者认为修改的阻力很大时,另一些学者明确提出了废除的想法。也就是说,拆迁条例有两个讨论热点,一是如何修改的问题,让拆迁条例不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打架”;二是彻底废除拆迁条例,以其他法来取代拆迁条例。
  笔者看来,由于拆迁问题激化了不少社会矛盾,加之立法的成本不低,与其多次反复修改拆迁条例,不如彻底废除拆迁条例,以其他法取代之。否则,修改后的新条例在现实中有可能重蹈旧条例的覆辙,公众甚至会认为这是国家立法机构向地方政府屈服的体现,因为地方政府是旧条例的受益者,是这次修改拆迁条例的最大阻力。
  就拿姜明安教授透露的新拆迁条例四大变化来看,笔者以为,条例表面上的重要变化并不一定能落实到现实中。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房地产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正在为土地而疯狂,让弱势的被拆迁人与强势的地方政府博弈,有可能是“以卵击石”。今年黑龙江省东宁县不但四大部门全力支持强制拆迁,而且该县县长任侃还告诫“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
  可见,如果制度上不进行彻底变革,很难制约地方政府这块“顽固的石头”。分析新条例的四大变化,某些方面显然难以制约地方政府。比如说,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如果对公共范畴不能进行详细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就会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掩盖一个或几个商业主体的收益利益。从现实来观察,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基本上都过于简单,新条例究竟能详细到什么程度还是个未知数。
  比如说,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猛然一看让人以为是所有的拆迁都是“先征收补偿后拆迁”,仔细一看原来是有前提的,即,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换言之,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还享受不了这一“待遇”。
  再如,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其实,现实中不少拆迁悲剧就是政府这个“拆迁人”导演的。 2003年7月,湖南省嘉禾县为了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嘉禾县政府挂出了数条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制造了著名的“嘉禾事件”。新条例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是不是在强化政府的权力?是不是给了政府继续滥用权力的机会?而且,所谓“政府为拆迁主体”,政府并不是亲自动手去拆,对习惯于暴力拆迁的拆迁公司而言,政府和开发商谁主导拆迁似乎没有多少区别。
  姜明安教授指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显而易见,法律是民意的体现,拆迁条例究竟是修改还是废除,笔者以为最终要看民意。从公众对拆迁条例的态度来看,意见基本上还是以彻底废除现行拆迁条例为主,因为如果法律规定不合理,今天的你有可能就是明天“被拆迁”的受害者。因此说,以《补偿法》或其他法取代拆迁条例才是民意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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