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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前日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可以不包括经营场所,但应该在当地政府或工商部门指定或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全国3000万流动摊贩(“走鬼”)的身份有望合法化。面对这份可能成为法条的文件,工商及城管部门作了谨慎表态,疑问很多,变数同样很大。 通过降低工商注册的资格要求,个体户的数量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快速增长,特别是将成千上万的网店经营者包括进来,对于扩大工商税费的征收基础会有明显效果。虽然这一立法的动机不是为了专门化解流动摊贩的合法性问题,不过在“走鬼”与城管的整体态势处于紧张对抗的情况下,《条例》被用来预测城管的未来格局也属必然。 《条例》为流动摊贩提供了另一种存在的可能,那就是服从登记制度的需要,配合管理将身份变得合法。这是一条犹如“招安”的路径选择,在理想的状态下,原先的“走鬼”被要求进入指定区域从事买卖,以此来调剂小摊贩与城管之间容易激化的矛盾。与其无视“走鬼”们的客观存在,不如承认他们的经营权利,探索别的管理模式,这是值得肯定的。 如果把流动摊贩与城管部门看成矛盾的双方,可以看到,经过这么多年来的持续推进,城管已经取得了合法地位,无论在编制还是经费上都已正规化,被正式纳入政府的治理架构。探讨或否定城管的合法性已没有实际意义。而问题在于,随着城管权力在街头的确立和巩固,他们与流动摊贩的关系愈加失衡,驱逐“走鬼”成了合乎规章的做法,这就导致城管与“走鬼”间的死结。 尽管与城管争取体制内地位的进程不相匹配,但流动摊贩在街头抗争这么多年后,有可能迎来合法身份,这将弥补城市中被管理者的权利缺失的现状,由此也将城管的旧格局带入权利时代。显然,流动摊贩的权利依旧是脆弱和模糊的,但至少制造了城管一方不容回避的压力,那就是单一的驱赶式管理不再合法,城市政府必须接受一个能让“走鬼”合法谋生的新思路。 问题其实还很复杂,因为《条例》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不限于城管)要为流动摊贩供应一揽子的疏导措施。假如《条例》最终能让“走鬼”合法化,划定经营区域就不再是施舍性质的行为,而必须尊重“走鬼”们的赢利预期。这是很难的改变,广州城管部门的表态证明了执行的难度。要想使情况不再回到对峙局面,城市必须主动为“走鬼”提供恰当的生存空间。 假设“走鬼”可以成为合法的个体户,怎样才能让城管及其他部门有动力想方设法支持“走鬼”的合法化?《条例》可能的绩效,关键要看城管等部门有无做好准备。最坏的情况是,即使“走鬼”取得牌照,但因无处经营,逼迫他们逐利而动,身份合法与否不再重要,如此一来,《条例》也许会被弃置,原来主动权并没有掌握在小贩手里。 划出地块免费供流动摊贩经营,许多城市都这样做过,但因地方偏僻,终于还是留不住小贩。这间接证明,若要流动摊贩们的选择合乎法规,城市政府就要在法律框架内营造更适合他们生存的土壤。因此,重点不仅是将流动摊贩合法化,而是流动摊贩对合法身份能否认同,且身份合法的价值要由城市管理部门去创造。假如《条例》获得通过,流动摊贩就具备了这个讨价还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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