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一纸裁定或许决定东星航空的命运。 要么重整,要么破产,现在说来一切都显得过早。 摆在面前的是,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初步定于7月3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将宣布东星航空正式破产被清算,另一方面东星航空重整申请日前被相关法院驳回。
大限
28日,东星航空重组负责人、东星国旅副总裁吴志勇向媒体透露,武汉中院已驳回了他们递交的《破产重整申请书》,理由是申请者的主体资格不合格,怀疑是否代表东星航空的真实意图。东星国旅将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高院上诉,要求撤回武汉市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公告称,该院已于3月30日立案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通用公司)等六家境外飞机租赁公司公司申请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下称东星航空)破产一案,并定于2009年7月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09年4月8日,中国航油及若干家债权人公司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2009年6月12日,重整申请被武汉中院驳回。在中国航油提出重整的这段期间,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解除了与通用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飞机租赁合同,同意通用公司取回飞机,并发函给中国航油下属油料公司请求提供航油配合通用公司取回飞机。而武汉中院还发司法建议函给油料公司,要求油料公司从“全局利益考虑,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信誉,在通用公司对飞机的调机及取回工作上随时根据需要全面履行油料供应合同的义务。” 对于管理人同意通用公司取回飞机的决定,中国航油曾以“正在申请重整,处理飞机应由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提出了异议,但未得到支持。目前,中国航油正在考虑是否对武汉中院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提出上诉。
重整
“现在东星航空一案已经从武汉中院交由湖北高院受理,”中航油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向记者表示,“对中航油为代表的债权方而言,当前关键是希望看到法院依法裁定东星航空进入重整程序。” 尹正友说,针对武汉市政府前日要“破产清算”东星航空的明确表态,东星航空最大债权人之一的中航油方面表示,将坚持重整东星航空,并称破产管理人关于“东星航空已失去重整最基本条件”的言论不成立。
其理由有三条:一是一审法院对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是错误的;二是东星航空的破产重整是更优的选择、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保护;三是东星航空具备重整的事实基础。 破产法专家王欣新认为: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旨在于明确赋予债务人方面的重整申请权,即使作为与债权人有很大利益冲突的债务人,只要债务人方面认为有重整可能、可行、必要的,均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体现了破产法“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挽救企业再生”的价值导向。
“东星航空仍然具有重整的最基本条件”,尹正友分析:首先,飞机的取回并不使得东星航空丧失重整的事实基础;其次,东星航空目前停飞,并不等于航权被取消,并存在着恢复航线的可能性;最后,重整东星航空是大多数债权人的共同意愿,一旦东星航空破产清算,其市场份额、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也随之灭失,其经济价值荡然无存,而这些恰恰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资源。
迷局
现在看来,东星航空的未来面临两种可能,一是通过清算,资产被拍卖偿债,二是重整引入新的股东接收和重组破产企业,并按一定比例偿还债务。 但是,进入6月下旬以来,东星航空案件一波三折。6月22日,东星航空三股东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宣布向法院递交了东星航空破产重整申请书,称战略投资者上海宇界实业有限公司将注资5亿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承诺初期偿债率不低于10%。随后的23日,坚持破产清算的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却表态:东星航空已进入破产清算,重整没有可能性。理由是“东星航空负债巨大,目前已没有自己的航线资源,安全飞行条件已无改善可能,失去了重整的最基本条件”。
尹正友指出,东星航空具有重整的价值,以飞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为由认定东星航空失去重整的事实基础是错误的。在中航油方面看来,虽然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已经解除了与通用电器商业航空服务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飞机租赁合同,并同意六家公司取回租赁的九架飞机。但是一旦东星航空进入重整程序,新的资金将会注入,东星航空完全可以从其他飞机租赁公司重新租赁飞机、继续运营。“在我国目前严格的航空市场准入制的情况下,东星航空拥有的航线、时刻、飞行员、客户资源等是航空公司重要的核心经营资源,具有破产重整的商业价值。”尹正友强调。
一方是空降的战略投资者,一方是中航油为代表的债权人,身份迥异、立场不同,但双方在推动东星航空进入重整程序这方面,或许有异曲同工之处。上海宇界此前并不为外界熟悉,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人代表名为徐心元,主要投资航空材料经销、房地产、精细化工等行业,注册资本仅为1500万元。尹正友表示:“东星航空目前处境困难,需要实力雄厚的重组方。” 也有消息指出,中航油、机场公司等债权人利益一致,都有强烈的、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意愿,而且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重整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