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筹是社保转续的保障
    2008-12-24    作者:唐钧    来源:南方都市报

  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作了修改:“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值得庆贺的是,流动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同时,这也兑现了年初两会上政府对农民工群体所作的承诺。
  然而,其实更值得我们关注的喜讯应该是: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因为,“全国统筹”才是真正解决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的基础。但在报道中,这一点似乎不像前者那么突出,原因可能是“社保转续”问题近来反复“出镜”,因而更吸引眼球。
  一年多以前,在《如何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一文中,笔者提出了一个关于农民工“社保转续”的政策框架:“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全国结算”。当然,这个提法也是参考了当时《人民日报》记者专访中何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的一些说法。很高兴这个政策建议现在被基本采纳,也很感谢发改委相关课题组就这个问题所作的大量调查研究。
  之所以说是基本被接纳,是因为发改委课题组的说法是“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相比之下,没有了“全国结算”。当时提出“全国结算”的想法,是以“全国统筹”长期不能实现为前提的。在“碎片化”的社保政策现实中,要想在多个“工作地”缴费,而几十年之后又在“退休地”领取,即使到那时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没有一个全国的结算中心,而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多边结算”,是会很麻烦的。因此提出“在中央和省一级建立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险金支付的结算中心,为曾经在各省市之间流动的退休人员服务。这样,流动人口就可以在其退休后定居的地方领到其应该领到的所有养老金,然后再由中央的结算中心牵头,实现各省市之间的资金流转。”另外还提到“以上方案也可以顺带解决退休后'异地养老’的问题”。
  同时,笔者在文章中还提到了“退休地”是否会“赖账”的问题。答案是:“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各地的社会保险给付仍然会得到中央的财政补贴(媒体报道中有每年1200个亿的说法),这就是中央政府的控制手段”。
  当然,根据现在的政策目标,明年就要实现省级统筹,4年后就要实现全国统筹,全国结算自然也应该是全国统筹进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了。但上述想法可能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现在的电脑技术如此发达,随着“金保工程”的建成及实施,全国结算在技术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可以在实现全国统筹的过程中,尽早布设这样一个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伴随着将来统筹层次逐步提高,使社保关系转续逐渐适应全省统筹、全国统筹。
  最后,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在“统”的过程中,应该记取日本丢失5000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记录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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