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在对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研究。待试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将上报国务院。同时,保监会已和银监会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也正在研究之中。这充分表明,我国银行保险在经历了十几年的探索之后,将面临重要的战略转型。
银行保险内涵需重新界定
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目前该概念被国内金融界普遍接受,这是与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相吻合的。但笔者认为,从科学发展观视角来看该概念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及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就一般而言,保险业务可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银行还可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和投资等几种功能。 因此,依笔者的理解,银行保险的深刻内涵当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即银行保险应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它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是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
目前跨入战略转型新阶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从1995年引进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5年至1999年的探索阶段。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的分支网络扩大市场份额,该时期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产品单一,合作形式简单松散。第二阶段是1999年至2005年的高速成长阶段。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的热潮,合作范围逐步扩大,产品逐渐增多,业务呈现跳跃式递增,从2000年的不足50亿元迅猛增到2006年末的980亿元。但合作仍建立在业务发展基础上,处于浅层次的阶段。第三阶段就是目前的深层次合作阶段。在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以后,保险公司和银行就通过股权结构相互渗透,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就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产品、服务进一步整合,由简单合作逐步转变为更高、更深层次资本合作上的合作。目前保监会已收到从银监会转来的四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申请及共同起草《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表明我国银行保险已跨入战略转型的新阶段。如今,将保险作为主营业务已成为国外银行业的战略选择及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银行保险已逐渐成为一种全球趋势。而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要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多方共赢的道路,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深层合作机制是必由之路,银行保险的深化也必将是一个从产品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
发展模式应该进一步创新
那么,在金融混业融合的趋势下,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和最终形态也必然会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子公司可以从事银行、保险等多样化经营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又可细分为:完全融合全能银行模式、德国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英国全能银行模式(集中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相关业务则设立子公司)、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通过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此公司下面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在金融一体化日益兴盛的背景下,从银行保险制度变迁和效率的角度看,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是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比较现实的选择。 但既然是金融控股公司,就不能仅仅采取银行控股保险这一种模式即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模式,还可采取保险控股银行模式即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模式。早在2006年10月16日,保监会就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行、股份制商行和城市商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此后,保险机构已经有了数笔对银行的股权投资,比如国寿投资广发银行,平安保险则通过一系列投资并购将平安银行完全纳入其金融控股结构之中。不过,通过一年多来的实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尽管《通知》中规定了银行持股比例的限制区间,但对于可购买银行股权却并未“封顶”,这就给具体审批带来的制度上的盲点;另外对于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保险机构需满足“不超过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的规定;而10%以上持股的将采取“个案审批”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等,都有待于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调整和改进。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 |